近日,一个定制的信息化采购项目,A供应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合同,理由是采购项目中所需的核心产品由于技术迭代已经停产,无法保证供应。
众所周知,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,对采购人、中标人双方均具有强制性约束力,即采购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,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资格。那么,在政府采购实践中,因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而引发纠纷时有发生,采购人该如何避免这一问题呢?
定制的信息化采购项目是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1〕22号,以下简称22号文)第十一条中载明的应当进行需求调查的四类采购项目之一,产品的“升级迭代”属于需求调查的重要内容。通过需求调查,采购人可以避免出现把即将淘汰的技术要求写入采购需求的问题,从而保证供应商在中标后产品供应及时到位,也从源头上堵住了供应商以产品“升级迭代”而无法供货为由放弃中标、拒绝签订合同的漏洞。
根据22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,对于本案例中属于应当进行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,采购人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,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、可能性、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,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。这就要求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时,充分考虑到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情形,做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。